(一)負責全區農業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貫徹執行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全區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組織起草有關農業農村工作及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綜合性文件草案。指導、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的擬訂。
(二)統籌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完善農村公共服務,推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牽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優化鄉村治理體制機制。
(三)完善農村基本經營管理體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宅基地改革與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和產業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推動農業產業化。提出大宗農產品流通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
(五)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資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種植業、養殖業、漁業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和風險評估。負責農業檢驗監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七)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煙水工程運行管護。負責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組織開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
(八)負責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按照法定權限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化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業機械的生產經營及使用監督管理。
(九)負責動植物防疫檢疫和農業防災減災。組織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區內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負責疫情監測與撲滅。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及執業獸醫管理。負責畜禽水產屠宰行業管理。組織農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監測農業災情,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統計,推動農業農村信息化。落實農業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共享與開放。
(十一)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區域引種試驗及農業先進技術引進。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參與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農業農村人才的專業技術資格及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交流合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交流合作,負責農業項目招商引資。
(十四)依法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管理,指導農村獸藥、飼料、農藥經營場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負責常規農藥(危險化學品除外)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減少農藥對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的副作用。指導畜牧養殖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防范工作;負責飼料及料添加劑、獸藥經營及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相關漁業經營主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農業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園區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緊緊圍繞畜牧業生產的安全監管,以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健康、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強化源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為重點,以加大宣傳、強化服務指導為手段,加強生產環節監管力度,指導、監督畜禽養殖企業或個人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加強對養殖業的安全管理,宣傳和推廣安全養殖知識,防范養殖過程中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負責草原資源管理、利用、保護和建設工作;指導全區草原保護、建設與動態監測和預警體系的建設、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對具有農業部和省級、市級農機主管部門鑒定推廣證書,并對列入監管目錄的各類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注冊登記、牌證核發和安全技術檢驗及駕駛員(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審驗、安全教育等進行安全執法檢査。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及農機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技術檢驗;負責農業機械安全作業規程等安全生產法規、規章的實施和監督;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認定、調解處理及事故統計分析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門打擊拖拉機違章載人等法違規行為。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負責做好農業領域開發、信訪維穩及軍民融合等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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